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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臭氧治疗仪 >> 新闻中心 >> 太原:38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8家ICL,结果互认

近日,太原市卫健委出台《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

目前,全市38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家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均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三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94项,二级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70项。

《方案》要求,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要规范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注明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注明检测系统)和参考区间。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所列医疗机构应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互认机构和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均应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参与全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和临床检验项目名单在2024年度名单公布之前,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87号)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第二批)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137号)为准。

互认条件

医疗机构常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量项目不精密度和定性项目符合率满足质量要求;参加前一年度室间质量评价且连续两次(或连续三次中的两次)成绩合格。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项目不纳入互认,未参加室间质评或室间质评成绩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互认。

(一)拟互认的检验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二)开展拟互认检验项目的临床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遵照执行。实验室应通过临床检验质量指标监控和评估检验前、中、后关键环节的质量性能,并按要求参加外部评价。

(三)拟互认检验项目应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且可满足质量要求,准确及时向质控组织报送室内质控情况。积极参加省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控制室间化比对,持续提高检验质量。

(四)拟在山西省内互认的检验项目应连续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或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成绩合格。

互认方式

(一)互认标识

已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注明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注明检测系统)和参考区间。已公布的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所列医疗机构应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二)互认规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标有“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已有检验结果时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名称、日期等,各县(市、区)及各医疗机构每周统计接受互认的检验结果情况。

(三)告知原则

对于符合《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等情形,确实需要重复检验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目前,除了太原市,山西省多个地级市推行《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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